文/上海誉商 誉商资讯,提供创业、投资、财务、工商和上市等方面资讯,铸就品牌的力量。正直的职业态度一直是聆悦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保护客户隐私与维护客户利益是我们不变的追求。
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超范围经营食品”能否定性为无证经营的问题,终于有了权威答案。
2018年10月9日,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其中明确:“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超范围经营食品不属于无证经营,你对这一观点有何看法?欢迎探讨。
此外,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第二部分有关“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问答共8项,具体如下:
15.生产经营食品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而后办理许可。
1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及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9.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执法部门怎么处罚?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可能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7号令)明确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增加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信息由上海誉商小编整理发布,上海誉商十年磨一剑,立足为企业打造新的商业空间和价值提升提供支持,近年来为推动上海创新发展,积极做出努力,对工商注册,商业服务,资质认证等做出了重要贡献。